2017年11月24日 星期五

106年12月份退休聯誼活動

12月7日新竹十八尖山、靜心湖ㄧ日遊,劉淑華小姐、李秀美老師主辦,請踴躍報名。

2017年11月2日 星期四

三節慰問金常見問答集

三節慰問金常見問答集

Q1三節慰問金發給依據、對象及數額?
A1一、依行政院1059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107日總處給字第1050055977號函規定,自10611日起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修正為:
()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5,000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 「因公成殘」(按,現為「因公失能」,以下同)之退休公教人員。
() 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公教人員。
()支領一次退休金之因公失能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
二、另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

Q2:本次(10611日起)修正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之理由為何?
A2查早年公教人員退休所得較低,爰要求各機關於三節前儘可能派員或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藉由酌贈禮品(慰問金)等方式以表達關懷及維持與退休人員間之聯繫,惟實務上,各機關多以發給慰問金方式辦理。有鑑於退休公教人員給與隨時空環境已有所改善,為落實照顧弱勢,並在兼顧照護退休人員及國家財政等面向考量下,自106年度起對三節慰問金發放對象進行必要之調整。

Q3:退職政務人員及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得否發給三節慰問金?
A3:一、政務人員:考量政務人員職務性質與常務人員有別,且三節慰問金已依照顧弱勢原則重新檢討,爰自106年度起不再發給三節慰問金。
二、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考量依「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規定,政府業有照護規範,爰自106年度起,除屬「因公失能」之退休公教人員,以及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外,不再發給三節慰問金。

Q4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所稱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如何認定?
A4一、所稱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仍係參照894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即指退休生效當時「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耗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或「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並有主管機關或醫院開具證明、或事證明確者,同意逕由服務機關審酌當事人退休時狀況,列入退休照護對象。
二、另前述「未具工作能力者」之認定,非要求需由服務機關出具退休時確實無法工作之證明,於查證實務上,除由退休原服務機關人事單位進行查證,必要時亦得請當事人協助舉證。

Q5:三節慰問金是否須納所得稅?
A5:依財政部8921日台財稅第0890450929號函規定,退休公務人員按行政院訂頒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領取之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慰問金,係屬政府之贈與,可免納所得稅。

Q6:退休人員如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之情事,其三節慰問金是否須停止發給?
A6:審酌退休公務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給,旨在表達慰候及連繫退休人員之意,為期與退休人員其他權益維持衡平
,歷來均與其是否有停發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之情形作一致性處理。爰退休人員如依公教人員相關退休法令規定有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自應同時停止發給,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Q7:公務人員奉核定退休生效後,於延長交待期間,其每年三節慰問金宜否發給?又退休人員如再任公職得否發給三節慰問金? 
A7: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6 2 5 76 局肆字第02845號函規定,以公務人員於三節前奉核定退休生效,經依交代條例延長交代期間,因並未離職,且繼續由公庫支給薪給,尚不宜發給三節慰問。又退休後如再任公務人員,係屬現職人員身分,不宜再給予退休照護。

Q8:機關如重複發給或誤發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機關應否追繳?
A8一、有關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依法務部83922日法律字第20433號函釋,係屬政府之贈與,按民法第406條以下有關贈與規定,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即三節慰問金未發給前),贈與人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08條),但已為贈與者,除有一般或特殊撤銷事由外,贈與行為已經完成,無從撤銷,爰已發給之慰問金尚無須追回。至機關是否受退休人員詐欺而為贈與之意思表示,此尚涉事實認定,並得由機關審認斟酌行使民法第92條之撤銷權,倘贈與契約有效成立且未經撤銷,退休人員依有效成立之贈與契約受領三節慰問金,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機關對退休人員尚無返還請求權。
二、另退休人員受贈三節慰問金以1份為限,故退休人員因再任有數個退休機關時,退休機關間應切實聯繫,擇一辦理,是如退休人員自願返還,得由機關審酌處理依規定入庫。又基於國家資源應合理運用,仍請機關於辦理退休人員照護時,就退休再任人員之第1次及第2次退休服務機關切實聯繫,以免發生遺漏或重複發給之情事。

Q9:退休人員於節前亡故,各機關若依規定於節前查驗時無退休人員死亡資料者,得否免予追繳當節慰問金?
A9:一、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依法務部83922日法律字第20433號函釋,係屬政府之贈與,按民法第406條以下有關贈與規定,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即三節慰問金未發給前),贈與人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08條),但已為贈與者,除有一般或特殊撤銷事由外,贈與行為已經完成,無從撤銷,爰已發給之慰問金尚無須追回。
二、惟機關發給三節慰問金時相對人已亡故,該等贈與契約不成立,於各期發給三節慰問金時,即因契約不成立,欠缺法律上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機關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各期發給時起算,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返還未逾15年時效之部分。

Q10:機關未發給三節慰問金如係因機關漏列退休人員照護資料所致,得否補發?
A10: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係政府為表達對退休人員慰問及聯繫之意,爰於年節時際主動發給,且三節慰問金非屬法定給與項目,原無補發情事,惟機關未發給慰問金如係因機關漏列退休人員照護資料所致,尚不可歸責於退休人員,爰同意補發其應領而未領之三節慰問金,以符政府照護退休人員之意旨。

Q11:退休公務人員三節慰問金得否於春節一次發給?
A11: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給旨在表達政府對退休人員關懷與聯繫慰問之意,審酌如將三節慰問金合併於春節一次發給,恐與政府於年節前表達關懷慰問退休人員之本意有所違背,爰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仍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辦理。

Q12:各機關學校之技工、工友及駕駛等人員得否支領三節慰問金?
A12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913日總處綜字第1050053769號函規定,審酌各機關學校工友從事基層勞動工作之特性,為落實對退職工友之照護,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三節慰問金之酌贈事宜,仍維持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052880局壹字第14025號函規定,得由原服務機關學校比照前開原行政院581111日令、6062日令及891130日函等相關規定,斟酌實際狀況及經費情形,自行辦理,尚無行政院1059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規定之適用。

Q13:國營事業退休人員106年起得否發給三節慰問金? 
A13各事業機構退休人員雖非依公務人員有關退休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惟渠等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係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所訂三節慰問金相關規定自行核處,考量行政院1059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有關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之修正,亦就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條件予以調整,並賦予機關有就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再予衡量之空間,爰事業機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如何發給,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規定本權責妥處。

Q14:各機關學校之退休駐衛警察得否發放三節慰問金?
A14:查退休駐衛警察三節慰問金之發放,因涉「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屬內政部(警政署)權責。依該部()相關函釋,前述辦法第11條規定:「駐衛警察之薪津、訓練、保險、退職、資遣、撫慰、服裝等各項費用,均由駐在單位負擔。」另同辦法第17條亦規定,駐衛警察之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各項福利比照駐在單位職員辦理。據此,退職駐衛警察得否發放及如何發放三節慰問金,係由各駐在單位依上開規定自行審酌辦理。